由于各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水資源賦存條件也不一樣,因此各國實行的水價制度和所采取的水價形成機制也不相同。我們對經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水價確定模式應用情況分析發現,即使同屬經濟發達的美國、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水價確定模式很不一樣。
美國:對各種水價模式的理論研究很透徹,但其應用是因地區水資源賦存條件、工程性質等條件的不同而異,如美國東部水資源較為豐富,實行累退制水價制度,大水量用戶水價低,小水量用戶水價高。對于居民生活用水,一般采用全成本定價模式,對于農業灌溉用水則采用“服務成本+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而在美國西部地區,如加利福尼亞州,由于水資源十分緊缺,服務成本定價模式和完全市場定價模式較常見。另外,美國由于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在制定水價時,一般是按單個工程定價,每個工程分別制定各自的水價,不同的工程其供水水價不一樣。聯邦供水工程實行“服務成本+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農業水價是還本不付利息水價,工業及城市水價是還本付息水價;州供水工程實行服務成本定價模式,各類水價均為還本付息水價。美國水費中一般都包括排污費。
英國:市場經濟發育成熟,具有較完善的法制體系和法規,其工業化程度很高。農業因全國降水豐沛且年內分配比較均勻,基本上不需灌溉,灌溉用水量僅占全國總用水量0.3%,工業和城市生活用水占99.7%。水價(包括居民生活、工業和農業灌溉用水)制定是在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完全按市場經濟條件下投入——產出模式進行運作,以確保回收成本,并有適度盈余,而國家只是對水價制定設定一個價格上限,進行宏觀調控。英國采用全成本定價模式,其水費由水資源費和供水系統的服務費用構成,后者包括供水水費、排污費、地面排水費和環境服務費。
加拿大:城市化水平非常高,其中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水資源豐富,人均占有水量在世界上居第一位。加拿大政府只強調供水管理,而忽視用水管理。城市、工業及農業灌溉供水全部實行政府補貼的政策性水價,價格很低,由政府制定,水價只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不考慮水資源價值和工程的投資和維護改造費。目前加拿大70%的城市實行統一費率和累退費率,僅8%的城市實行累進費率。
法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程度極高,水資源豐富,且開發利用程度高,國家財政具備較大的財力來調控水價或對農業用水給予補貼支持。法國水價必須保證成本回收,一般都有盈余,其構成中包括水資源費和污染費等項稅款,實行水費和稅費相結合的雙費制度。盡管居民生活用水水費采用“邊際成本+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而工業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水費采用“服務成本+承受能力”定價模式,但因以水稅的方式收取了水資源費和污染費,實際上也是采用了“全成本+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
澳大利亞:工業化和城市化水平比較高,市場經濟較為發達,水資源較為豐富,比較重視水資源的需求管理,其用水分為城市用水和農業用水。自80年代以來澳大利亞供水開始向公司化和私有化的方向發展,水價由各個供水單位制定,政府不加干預,但要在考慮供水經營單位利益和民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一般來說,對于城市用水,通常采用“服務成本+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而對于農業灌溉用水,則采用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
而就同屬發展中國家的印度、菲律賓、泰國、印度尼西亞等國,國民經濟以農業經濟為主,灌溉用水量很大,其水價確定通常采用用水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
印度:水價分為非農業水價和農業水價,非農業用水中的商業和工業用水,采用服務成本定價模式;非農業水價中的家庭用水和農業灌溉水價采用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農業灌溉水價的制定和征收由各邦政府負責,灌溉水費與灌溉工程的運行和維護費用之間沒有直接聯系。
菲律賓:城市供水執行社會化水價政策,把大部分水費轉嫁給富人,轉給用水大戶,城市居民用水按基本生活水費和商品水費收費,采取“服務成本+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農業灌溉水價完全采取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以工程運行維護費為計算基礎。
泰國、印度尼西亞等,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多采用用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
由此看來,水價確定模式的選擇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賦存狀況以及社會制度關系密切,服務成本定價模式普遍應用,而且在水價制定中不可或缺的是用水戶承受能力定價模式,并普遍用于農業灌溉水價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