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黃岡,包括市委書記在內的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正在適應屬于自己的一個新頭銜——河流的“河長”、湖泊的“湖長”、水庫的“庫長”。近日,在湖北省環保局李兵局長的主導下,黃岡市率先推行“河長制”,使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全市河流、湖泊、水庫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共同負責重點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環境綜合治理(《中國青年報》4月6日)。
客觀地說,實行“河長制”傳達了地方政府重視環保、強化責任的鮮明態度。特別是在一些水污染較嚴重的地區,由黨政一把手“屈尊”擔任“河長”,親自督辦河流環保工作,可以震懾環境違法行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從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見影之效。
我擔心的是,市長、書記們的分內工作林林總總,哪一樣都不能怠慢,雖然當上“河長”,他們能拿出多少精力對轄下河流、湖泊、水庫的治污進行精心規劃,并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對治污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更重要的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長高升或調走了,基層縣市還會那么積極推行“河長制”嗎?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還是“濤聲依舊”吧。
“河長制”透露出一種行政權依賴,它的核心是,當某地環境污染沉疴難返,一些人便開始期待地方主要領導批示或親自過問,以待問題的最終解決。在他們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業的天敵,成了挽救環境危局的最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問題解決者面目出現的“行政權力”,往往也是環境問題的麻煩制造者。
比如,在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對11個?。ㄗ灾螀^)的126個工業園區的抽查中,高達87.3%的園區違規審批、越權審批、降低標準通過環評,都不是企業或個人所為;屬于政府公共服務的城鎮污水處理項目,一半以上偷工減料或停止運作,也不是企業或個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業存在環保違法,到底是企業無良,還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監管乏力?(《法制日報》2007年7月5日)
環保部一位副部長曾指出:“中國環境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公眾參與的民主法制機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須依靠公眾來響應,必須依靠公眾參與來落實,必須依靠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來貫徹。”這番講話擊中了當前的制度軟肋——公眾既無法在發展之初,以公民意志來選擇環保之路;也同樣無法在污染危害發生后,讓消極怠慢、不負責任的官員讓出權位,讓昧著良心、肆意排污的企業傾家蕩產。
挽救中國的環境危局,絕不能單靠行政權力單槍匹馬。筆者認為,在環保領域盡速完善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個體代表國家和公眾利益,對污染破壞環境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和資格,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和諧,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