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我國法院開始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將更有力地震懾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以“重典”懲治污染環境者,保住“青山綠水”。
經過數十年來的發展,現在國人對于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已經達成高度一致,但污染事故依然層出不窮。近年來,我國每年發生環境違法案件兩萬起左右,每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超過1500起,而且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向。環境污染事件屢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環境違法的成本太低了”。
在我國,普遍存在環境保護“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現象,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制污者”寧愿認罰也不守法。在少數地方,不少污染企業的負責人甚至是當地“發展經濟”的能人。在制造出污染事件后,這些污染企業負責人所受到的法律追究一般也較輕。如震驚中外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后,污染企業的負責人僅受到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如此低的違法成本,根本不能對違法企業產生震懾作用。
鹽城法院對污染環境者科以重刑,加大了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是法律實施方面的一種進步。對于那些明知排污會破壞環境,傷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故意破壞生態者”,不用重典懲處不足以彰顯法律威嚴。對于這些一心只想追求“帶血”的經濟效益的逐利之徒,再怎么宣傳“轉變發展模式、追求綠色GDP”等,都只能是“對牛彈琴”。唯有依法施以重刑,從懲戒機制上提高違法成本,才能讓更多的污染環境者得以警醒。(完) 石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