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獲悉,自11月1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今后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或者不正常運行中控系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同步將被追究責任。
該辦法還規定: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工業企業等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記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