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的《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三類城市用水須用再生水。
該《條例(草案)》明確了再生水的概念是指,經過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凈化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首次提出了再生水利用的目標和方向是,重點發展工業用水、擴大農業灌溉、增加環境用水、鼓勵市政雜用。
《條例(草案)》規定,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使用再生水:一是城市綠化、環境衛生、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設施用水;二是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三是觀賞性景觀用水、濕地用水等環境用水。再生水利用實行有償使用,禁止將城市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后的再生水供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對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設施,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記者 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