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貴州都市報記者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12月9日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樟江作為黔南州境內一支重要的河流,以其獨特的生態環境,與樟江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荔波世界自然遺產地、茂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形成一個由自然、社會、經濟、生態各個要素共同組成的復合系統,其生態環境問題也是社會發展問題。
隨著新型工業化、特色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樟江保護不力,水流量有逐年減少之勢,沿線村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糞肥亂堆亂放,極易被雨水沖入河中造成污染,而且還有過度捕撈和違法電、毒、炸魚的案件發生,河道內野生魚蝦種類和數量逐年減少,水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長此以往,美麗的樟江自然生態景觀將難以為續。
對此,為加強樟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流域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了該《條例》。
據該《條例》稱,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縣、獨山縣、三都水族自治縣境內降雨通過地表水和地下水匯入樟江的水域及陸域。
在樟江流域,若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傾倒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存貯有毒有害的廢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樟江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界碑、界樁、警示標志和必要的隔離設施,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施用化肥,使用高濃度、高殘留農藥,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