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檢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