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重慶市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方案的決定,重慶市環境保護稅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分兩階段施行。
據了解,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面開征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是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具體舉措,對促進節能減排、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國家規定,環境保護稅收入將全部作為地方收入,因此,環境保護稅的開征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的重要體現。
該負責人介紹,環境保護稅法對應稅項目、稅額確定賦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權,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政府在國家規定范圍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這也是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稅收議案。
會議決定,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議案,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該負責人解釋說,費改稅后,從全市層面看,環境保護稅將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
下一步,重慶市將著力在部門協調配合、法律法規宣傳、征管人員培訓、征稅信息共享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保護稅法和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重慶市環保稅適用稅額方案順利施行,為健全地方稅體系奠定基礎,為推進重慶市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