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臺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是保護清江、保護長江的重要舉措。
3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二審稿)》。
與一審時相比,二審稿從38條調整為66條,保護范圍由清江干流擴展到一級支流,保護主體由水資源保護擴大到山水林田湖系統保護,在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執法體制、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更加詳盡,也更為嚴格。
嚴防工業污染,岸線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增化工園
條例草案一審時,省人大城環委、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合理規劃清江流域產業布局,制定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有的委員、地方提出,要加強排污口的排查和治理,從源頭防治。
對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在二審稿中規定,針對清江的工業污染防治,應制定流域禁止和限制進入的產業目錄,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目錄的嚴重污染水生態環境的項目,對已建的要分年度制定、實施淘汰方案;清江流域內所有化工企業和其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在清江干流及一級支流岸線1公里或者第一重山脊線范圍內禁止新增化工園,禁止從事煤礦和非煤礦山開采;建立并公開排污口名錄,對管轄范圍內設置的排污口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明確排污口的責任者,對無責任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二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對這些制度設計點贊,并提出相關建議。比如,有的委員認為,可在立法原則中增加總量控制原則,不能突破清江環境排放總量;有的委員認為,應對在清江干流及一級支流岸線1公里、第一重山脊線設置限制性條款予以充實,增加對已建化工園的管理和禁止污水直排等內容。
嚴控生活污水,清江流域將迎“禁磷”時代
城鎮污水的治理和農村面源污染的綜合整治是清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
草案二審稿要求,應繼續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改造,對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加強治理,確保生活污水就近凈化處理。
同時,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污染治理,推進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禁止在清江沿岸一定范圍內新建垃圾堆放場、處理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計劃,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與全程綠色防控;禁止在清江流域內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污水處置配套設施。
草案二審稿規定,清江流域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流域生產、銷售含磷洗滌清潔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嚴格監督管理,建立排污單位社會誠信檔案
清江發源于恩施州利川市齊岳山,流經恩施州和宜昌市所屬的10個縣市。在制度設計中,如何加強監督管理和執法,破解“九龍治水”問題,使各地、各部門形成保護合力?
草案二審稿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聯動和協商機制,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水污染的聯合防治,實施聯合監測、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監測數據實時共享、突發水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和聯動機制,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為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到清江水生態環境保護中來,草案二審稿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健全舉報制度,拓寬舉報渠道,對于公眾舉報的水生態環境問題限期調查處理。同時,應建立排污單位社會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