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結合河北實際需要,規定建立健全9項“機制”、18項“制度”,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保護生物多樣性、禁止獵殺食用野生動物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全面禁止獵捕、殺害、交易、運輸、加工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推進鄉村生態保護與發展
《條例》提出,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科學合理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模式,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排水管網,推進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土壤保護和合理利用,有效預防土壤污染。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進行排污登記不得排放污染物
《條例》規定,我省實施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排污許可證依照規定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排污登記,未登記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對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
《條例》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并且不得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電子商務經營者等郵政、快遞協議用戶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研發和推廣全生物降解塑料產品,鼓勵、引導公民減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
違反條例規定的最高處以百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負擔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