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用于改善我省水環境的一部重要法規——《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是我省首次給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戴上了“緊箍咒”,屆時,污水處理廠不安裝“電子眼”將被罰款5萬元,而污水經處理后仍不“干凈”將被罰款10萬元。
日前,遼寧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該《規定》。
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目前,我省有100余座污水處理廠。該《規定》明確,市、縣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污水處理費的撥付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由財政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削減或者暫停撥付。
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和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對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排放進行實時監控。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避免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對環境造成再污染,《規定》要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不規范運行有具體罰則《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不規范運行情況制定了具體罰則。
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地政府公開通報,并責令于15日內整改完畢;污水處理廠逾期不能正常運行的,一年內停止審批其所在地市或者縣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超出建設期限3個月不交付使用的;已建成并具備運行條件而不組織運行的;已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擅自停止運行的。
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不設立運行記錄和臺賬的,處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的,處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處5萬元罰款;排水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