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9日經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明確水污染防治新原則 記者了解到,該《條例》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社會參與、共治共享、綜合治理、區域協作、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近年來,成都市持續推進成都‘治水十條’,實施水污染防治‘626’工程,有力推動了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的出臺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治保障。
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條例》明確了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并在總量減排、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等方面與現行法律法規進一步銜接。針對工業污染源,明確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工業污泥處理處置等要求;針對城鎮生活污染源,明確城鎮污水設施運行評估等要求;針對農業農村污染源,明確農村生活及生產經營活動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等要求。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生態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生態環境的行為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處理,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進一步引導、促進社會形成水污染防治共治共享的氛圍。”該負責人表示。
同時,《條例》明確,系統推進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保障河湖生態流量;加強水生境保護,推進河湖水系連通及生態價值轉化,強化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明確城市公園、濕地、湖泊等水體水質保護要求。推動與相鄰市(州)建立區域協作和行政執法聯動響應機制、生態資源市場化運營機制等,協同開展跨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風險排查、預警、監測、信息通報、應急響應等工作。
損害擔責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化工、電鍍等企業未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收集處理初期雨水的法律責任。參照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明確水電站未設置下泄生態流量在線監控、監測裝置、未與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聯網的法律責任。
智慧化科技化雙輪驅動,打造成都親水濱水空間 “為進一步突出公園城市特點,打造宜居、韌性城市,《條例》還規定政府應對納入管理的城市公園、濕地、湖泊的水體,組織開展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編制實施治理保護方案,通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態環境質量。”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同時,《條例》明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水體及水邊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組織開展水質監測,確保符合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標準。還規定引導依托岷江、沱江推動河湖水系、岸線綠地、濱水空間一體化建設,打造功能復合的親水濱水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在推進水污染防治智慧化、科技化上作出了規定。
“一方面支持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依托智慧蓉城建設,建立和完善水生態環境智慧監管系統,推進精準治污。”該負責人表示,另一方面,政府要結合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特點和水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加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示范推廣。
此外,還明確要統籌規劃、建設、完善水環境、水生態、水文監測網絡,并逐步實現生態環境、水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之間監測數據的共享。
來源:中國環境